5.1 變更分類
5.1.1 變更測算適用于已竣工(建成)且已實行房屋建筑面積測算后的房屋。
5.1.2 變更測算分為現狀變更測算和權屬變更測算。
1 現狀變更測算應包含以下內容:
1)房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房屋建筑的面積、用途、結構、層次變化等;
2)房屋的滅失、全部或局部拆除、倒塌與燒毀等;
3)地物、地貌,地名、門牌號的變化等。
2 權屬變更測算應包含以下內容:
1)房屋的買賣、交換、繼承、分割、贈與、兼并等引起的權屬轉移;
2)土地使用權界的調整,包括分割、合并、塌沒等引起的變化;
3)因土地征撥、出讓、轉讓等引起的土地權界的變化;
4)他項權利范圍的變化和注銷。
5.2 變更受理
5.2.1 變更受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滿足房屋登記與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2 房屋建筑面積已經確權登記發證的,申請變更測算時,必須由變更涉及的所有相關權利人共同申請;涉及共有面積變更、功能變更的,應由相關權利人形成書面分攤協議。
3 涉及房屋的改建、翻(擴)建,加層,用途、結構等變更,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合法手續。
4 已預售或出售的房屋一般不得進行變更。如確需變更的,除提供相關部門合法手續外,還應滿足房屋登記相關要求。
5.3 變更測算
5.3.1 變更測算應根據變更(合法)的資料和依據,進行房產要素調查,包括權屬、權界的調查核定和對原房屋測算成果資料,進行分析并制定變更測算方案。
5.3.2 當原有建筑增加局部空間時,所涉及的功能區應重新分攤計算,新增部分的房屋邊長等應按現狀進行數據采集,對原有建筑部分,如現狀無明顯改變且原測算無明顯錯誤的,可采用原測算成果中的相關數據。
5.3.3 對已登記發證的房屋,在變更測算時,除要求登記的面積來源不明或確系測算錯誤的,一般情況下應維持原登記面積。
5.3.4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符合變更條件的,當發現原為未封閉陽臺,現狀發現權利人陽臺自行封閉的,應按未封閉陽臺計算建筑面積;如預測與實測不一致時,應由開發商或相關權利人提供合法手續。
5.3.5 在不同時期按當時相關規定形成的房屋測算成果,應維持原測算成果。
5.3.6 一般情況下,變更測算面積應采用原測算規則,當變更后,形成的共有建筑面積,應由相關權利人共同承擔;當相關權利人共同提出,按現行規定測算時,應由相關權利人共同承擔。
5.3.7 變更測算應符合以下規定:
1 變更后的分幅、分丘圖上的地物點、界址點、房屋面積的精度,應符合《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的相關規定。
2 房屋分割后各戶房屋建筑面積之和與原有房屋建筑面積的不符值應滿足本規程規定的限差要求。
3 房產合并后的建筑面積,應取合并后的房屋建筑面積之和。